网站首页 | 机构简介 | 工作动态 | 救助项目 | 爱心捐赠 | 共襄善举 | 法律法规 | 论坛BBS | 联系我们 | ENGLISH

首页>>法律法规>>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7]16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11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白内障无障碍市活动的通知


机构简介 | 工作动态 | 救助项目 | 爱心捐赠 | 共襄善举 | 法律法规 | 论坛BBS

河南助残济困洛阳分会版权所有( www.lycharity.org)
联系电话:0379-63933766